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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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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

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类煤场,主要包括煤矿、洗(选)煤厂、燃煤火电、集中供热、焦化、煤化工、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等重点行业、领域煤炭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3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煤场扬尘

各类煤场由于堆存、装卸、运输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产生的扬尘。

3.2煤场密闭

也称煤场全封闭,是对煤场设置顶棚和围墙以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煤场密闭的主要形式包括简仓、条形(矩形)煤场、半球形煤场和圆形煤场等。

3.3防风抑尘网

也称挡风抑尘网或挡风抑尘墙,是利用空气动力学原理,按照现场地形条件加工成一定几何形状、开孔率和不同孔形组合的防风抑尘网,是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

3.4喷淋

将具有足够压力的水均匀地喷洒到煤堆表面,对煤场进行有效地加湿、防尘、固尘,是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

3.5抑尘剂

由新型多功能高分子聚合物组合而成,具有良好的成膜特性,可以有效固定尘埃并在物料表面形成防护膜,减少扬尘逸散,防治扬尘污染。

4选址原则

4.1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建设各类煤场。

4.2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l公里以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各类煤场。

4.3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运专线、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各类煤场。

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煤场应实施密闭;未密闭的煤场应限期实施密闭改造。

5.1.2其他区域的煤场应按照不同行业特点采取密闭储存或严密围挡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5.1.3煤场应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驶离煤场前应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煤场防尘喷淋洒水、洗车等应优先使用中水,并实现闭路循环。

5.2煤矿、洗(选)煤厂

5.2.1煤炭储存

5.2.1.1储煤场应建设筒仓或其它密闭形式,现有的露天储煤场应限期改造。对于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煤炭最大堆放高度2米的防风抑尘网等严密围挡措施,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2.1.2煤泥临时堆放场应采取防渗、防尘、防止雨水冲刷等措施,渗滤液应收集、处理。

5.2-2煤炭运输、装卸

5.2.2.1井工矿及洗(选)煤厂,场内输煤采用密闭式输煤廓道,露天煤矿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5.2.2.2煤炭装卸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5.2.2.3煤炭运输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鼓励铁路运输、全密闭箱式货车或集装箱运输、集中输煤走廓输送。

5.2.3防自燃措施

煤场应当采取有效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5.3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

5.3.1煤炭储存

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应当采取筒仓、条形(矩形)煤场、半球形煤场和圆形煤场等密闭措施;其他区域应优先采用密闭措施,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煤炭最大堆放高度2米的防风抑尘网等严密围挡措施,并采取有效覆盖、喷淋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无遮挡、无喷淋等易产生煤尘污染的方式堆存煤炭。

现有的露天储煤场应限期改造。

5.3.2煤炭运输、装卸

5.3.2.1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公路煤炭集运站应固定装卸位置并采取密闭措施;不能固定位置的,应在装卸的同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

铁路煤炭集运站(装车站)装车应采用全密闭皮带式运输方式;限期淘汰铲车等易产生煤尘污染的煤炭装卸作业方式。

5.3.2.2煤炭运输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鼓励铁路运输、全密闭箱式货车或集装箱运输。

铁路煤炭集运站(装车站)应安装固定或移动式煤尘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站台内运输通道应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

5.3.3防自燃措施

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应当采取有效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5.4其他行业

5.4.1煤炭储存

燃煤火电、集中供热、焦化、煤化工等行业的原料煤及燃煤料储存应建设筒仓或采取其它密闭形式,现有的露天储煤场应限期改造。

对于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煤炭最大堆放高度2米的防风抑尘网等严密围挡措施,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4.2煤炭运输、装卸

按5.2.2中煤炭运输、装卸管理要求执行。

5.4.3防自燃措施

按5.2.3中防自燃措施要求执行。

6监督管理措施

6.1建立健全煤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环保操作规程,扬尘控制管理,扬尘控制考核,扬尘污染源档案,扬尘控制设施运行记录台账,扬尘控制设施使用维修保养。

6.2扬尘治理设施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设施,依据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建设、验收、运行和管理;企业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相应行业污染物控制标准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布点,对防尘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效果进行自行监测,并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上报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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